【轉知】教育部-修正「外國華語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、外國學生來臺短期研習團申請注意事項」
一、 籌組階段
1. 為加強駐外館處與駐地學校聯繫,申請單位籌組國外學校教師團、學生團來臺研習,需洽請本部駐境外機構(或外交部 駐外館處)評估,並獲駐外單位發函至部推薦。
2. 華語學生研習團規定課程以2-4週為原則,請以「週」為單 位申請補助。
3. 來臺成員需具外國國籍(不含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),惟學生團之隨團指導教師,經我國駐境外單位評估對當地推動華語教育具積極效益者,得為我國國籍。
4. 計畫書須於研習起始日之6週前送達本部。
二、 課程規劃階段
1. 學生團倘來自中小學,請於來臺期間至少安排1所我國相當 教育階段之學校進行交流。
2. 華語教師研習團來臺,請規劃介紹我國相關華語教育資源, 以強化未來雙邊教育交流合作為目標。
3. 學校需聘用具華語教學專業師資授課,教師團之授課教師應 確保其培育華語教師之專業性。
4. 最低授課鐘點費應依「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」給薪。
5. 校外華語課程應註明上課地點。
6. 配合課程適度推廣華測(TOCFL)或華測快篩。
三、 撥款及核結
1. 學生團補助經費改以獎學金方式撥付,請學校注意依每名學生實際研習期間轉發獎學金,同時確保學生達到每週研習華語5天、至少15小時之規定。
2. 計畫結報作業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,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。學生團並須加附學生獎學金簽收證明。
3. 上開成果報告書需含教學滿意度、說明對華語教育推廣效益 及華測推廣情形等,報告書文字內容請於A4紙張10頁內撰寫;圖表、照片請另以附件或附錄型式檢附。